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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土地取得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时间:2023-05-08 15:03:3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610 评论:0内容摘要:请问:政府收回土地,我司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回复:不需要。1.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并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请问:政府收回土地,我司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回复:
不需要。
1.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并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土地增值税方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政策性搬迁自行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一步明确: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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