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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购买的在建工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6省规定
时间:2023-04-27 15:52:3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 评论:0内容摘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文件直接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销售在建工程时,销售方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属于加计扣除的基数部分已经进行了加计扣除计算,因此,在实务中,对企业整体购买的在建工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支付的在建工程价款一般不得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的基数。对...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文件直接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销售在建工程时,销售方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属于加计扣除的基数部分已经进行了加计扣除计算,因此,在实务中,对企业整体购买的在建工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支付的在建工程价款一般不得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的基数。对于后续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扣除。各地具体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取得规划许可,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完成后进行销售的,其购买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的基数。”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人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
(五)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20%。
3.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金额不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基数);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五)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4.天津市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七条规定:“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人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5.重庆市规定
《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渝财税2015]93号文件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承受土地、未竣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取得土地、未竣工项目所支付的款项,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适用加计扣除。”
6.浙江省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人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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