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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能否加计扣除?
时间:2023-04-27 09:23:1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 评论:0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所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所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能否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以重庆市规定为例,《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渝财税〔2015〕93号文件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土地、未竣工房地产项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加计扣除”。
其他省市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不重复扣除原则,如果规定了承接方开发完成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取得未竣工项目所支付的款项可以加计扣除则转让方不能加计扣除。反之,则转让方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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