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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时间:2023-04-26 09:57:4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 评论:0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情况下,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情况下,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应当清算土地增值税。属于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可按 8%~1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又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四条规定:“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 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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