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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费范围包括哪些物业?
时间:2023-01-09 10:19:3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38 评论:0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请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包括“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请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包括“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特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政策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是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在项目清算时,企业要提供完整的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情况,除相关会计核算及成本分配资料外,各项设施的移交手续、未移交情况说明等均要备齐。
对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各地规定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2.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人,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为公共事业建造的公共设施。
4.北京市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1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
5.天津市规定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提示】在具体清算案例中,有些项目规划建造地下机械车位。对于机械车位的处理,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建造的地下机械车位,具备停车场(库)同样的功能,因此,纳税人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机械车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停车场(库)”的范围,即属于清算项目的配套设施(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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