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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扣除?

时间:2023-01-06 14:07:1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32   评论:0
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

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扣除? 图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由于质量保证金的特殊性质,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清算扣除的条件是取得发票,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纳税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清算截止日已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取得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2.厦门市规定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取得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予扣除。”


   3.山西省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三)项第1点规定:“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单位未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


标签:扣留  发票  扣除  土地增值税  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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