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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含两个有关问题)
时间:2022-11-21 14:41:1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432 评论:0内容摘要:纳税人转让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的规定...
纳税人转让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政策及宣传解释,集体土地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三个要件:一是有转让行为;二是转让的对象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是取得收入。
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各类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的业务中,凡是符合土地增值税确定纳税义务三个要件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即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卖方仍然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
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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