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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附3省具体规定)
时间:2022-11-16 11:32:3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315 评论:0内容摘要:一、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一)纳税地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地产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二)纳税期...
一、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地产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条“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江苏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32号)第三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二)浙江省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如下规定执行:转让房地产并一次性取得收入的为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为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为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40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和取得预售房地产价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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