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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3个重点扣除问题
时间:2022-11-02 17:12:1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283 评论:0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3个重点扣除问题(一)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发能否计算扣除利息费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3个重点扣除问题
(一)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发能否计算扣除利息费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因此,对于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益否冲减利息支出。”
因此,对于利用闲置专项贷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应冲减利息支出。
(三)贷款归还集团公司垫付土地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项目公司前期土地款及开发用款由集团公司先行垫付,后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偿还集团公司,其贷款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能否据实扣除问题。
对此,江苏明确的执行口径为,集团公司先行垫付款项实际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公司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将贷款中的相应金额实质用于偿还集团公司垫付款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规定据实扣除相应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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