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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售楼处、样板间费用如何扣除?

时间:2022-10-12 16:37:02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936   评论:0
内容摘要:以出包方式付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包括:(1)土建;(2)桩基;(3)安装;(4)甲供材料;(5)装饰装潢;(6)政府代收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其装修费可计入开发成本。提示:对独立于开发项目的售楼处及售楼...


经典案例分享: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售楼处、样板间费用如何扣除? 图1

以出包方式付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包括:(1)土建;(2)桩基;(3)安装;(4)甲供材料;(5)装饰装潢;(6)政府代收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其装修费可计入开发成本。
提示:对独立于开发项目的售楼处及售楼处,装修费用不许扣除。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售楼处、样板间,其发生设计费用、建造成本、装修等费用共280万元。该公司选三个户型开发产品精装修作样板间使用,以精装房形式销售,共发生装修费用200万元。清算时售楼处和样板间发生支出,均在开发成本中据实扣除。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指与开发项目有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

该公司在主体外修建售楼处,是专门为销售而建的临时性建筑物,销售完后会拆除,其支出属开发企业为销售开发产品而发生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该公司直接利用自己开发产品装修后形成样板间,最后以精装房形式销售,其装修费用可在开发成本扣除。
总结:因此该公司售楼处设计费用、建造成本、装修等费用280万元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该公司三个户型开发产品精装修装修费200万元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标签:费用  开发  装修  售楼处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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