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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寓如何确定房产类型与清算项目划分的规定

时间:2022-10-10 15:25:1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690   评论:0
内容摘要:一,公寓如何确定房产类型基本情况: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天富”项目2013年8月申请清算。该项目中,33层高层住宅项目可售面积15万平方米,洋房可售面积4万平方米;公寓可售面积6万平方米;网点项目可售面积1万平方米;超市项目自用4万平方米;公共配套面积0.03万平方米;地下无产权车位0.46万平方米。2013年普通住...

一,公寓如何确定房产类型


基本情况: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天富”项目2013年8月申请清算。该项目中,33层高层住宅项目可售面积15万平方米,洋房可售面积4万平方米;公寓可售面积6万平方米;网点项目可售面积1万平方米;超市项目自用4万平方米;公共配套面积0.03万平方米;地下无产权车位0.46万平方米。2013年普通住宅标准为容积率大于1.0,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单价低于9470元。该公司自行归集:普通住宅21万平方米,非普通住宅4万平方米,非住宅1万平方米。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普通标准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住宅与其他住宅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经税务机关查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资料,发现该公司有公寓销售行为,经询问该公司,该公司认为其公寓项目符合2013年度普通住宅标准,即容积率大于1.0,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单价低于9470元,所以将公寓作普通住宅,相应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房证上,公寓为单独房屋类型。 经税务机关审核,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调出。

二,清算项目划分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清算手续。

(国税发【2009】91号第9条)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开发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税发【2009】91号 第10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清算。
对确定需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清算手续。

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寓如何确定房产类型与清算项目划分的规定 图1


标签:清算  项目  平方米  纳税人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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