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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时间:2022-09-13 16:03:27   作者:房筹之家   来源:房筹之家   阅读:238   评论:0
内容摘要:我公司2010年9月份因一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经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约1000万元,我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及附件10000000贷:应交税金—转让项目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0000但我公司在申报纳税这项土地增值税时,地税局因今年税收任务已经完成,希望我们正常申报,但地税局在明年1月份实际入库...



关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图1

 我公司2010年9月份因一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经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约1000万元,我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及附件      10000000

 贷:应交税金—转让项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00000


  但我公司在申报纳税这项土地增值税时,地税局因今年税收任务已经完成,希望我们正常申报,但地税局在明年1月份实际入库这项税收,1000万元的税收缴款书也要明年1月份才能给我们开具,因是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不用承担晚缴此项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


  请问:这种属于2010年应缴的税,我公司已在2010年申报并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但实际2011年上缴并取得税收缴款书,是否可以列入2010年的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国税部门会不会因为这1000万元的完税凭证是2011年1月才取得的而不同意将此项税金在2010年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属于本年度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无论是否缴纳,均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内办理清算手续: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据此,地税机关应当出一份清算通知书,要求在12月底前 清算完毕,这样在12月作下列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000

 贷:应交税金—转让项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00000


2010年12月份的税款在次年1日至10日申报并缴纳,就不用缴纳滞纳金,并可获得税前扣除。


标签:土地增值税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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