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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共同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时间:2023-03-31 09:02:3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485 评论:0内容摘要:一、占地面积法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建筑面积法1.国税发(2006)187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
一、占地面积法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建筑面积法1.国税发(2006)187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三、层高系数法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各地成本分摊方法
四、无产权地下车位成本分摊(一)土地成本不计容的建筑面积不分摊土地成本。否则分摊土地成本。(二)开发成本1.建筑面积平均分摊法(建筑面积?)2.地下成本单独结算3.按照收益原则合理分摊(三)地下车位成本分摊技巧总原则:地上建安成本属于直接计入成本,直接计入地上建筑物,地下室成本按照受益原则分摊。(1)桩基成本不其他成本分拆(2)桩基成本在地上地下分摊(3)其他地下室成本(4)计算地下室分摊的总成本(5)将地下室总成本在功能用房不地下车位之间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最终分摊给地下车位的就是车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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