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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补税四千余万:以房抵债未计收入、扣除凭证不完整
时间:2023-02-07 16:43:5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203 评论:0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海税清税(审)[2022]11101087119-Z11010820210039号纳税人名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2815****纳税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号香山游泳基地*号楼地下一层电话82****45清算审核实施期间2018.10-2022.12.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海税清税(审)[2022]11101087119-Z11010820210039 号
纳税人名称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2815****
纳税人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 *号香山游泳基地*号楼地下一层
电话
82****45
清算审核
实施期间
2018.10-2022.12.31
清算审核
所属期间
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清算审核
项目名称
“北京**生物工程科研疗养中心”项目
经对你公司(单位)“北京**生物工程科研疗养中心”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请对所列事项、数字予以核对,并在收到此表后三天内填好送回我局。对所列问题你有陈述权利,我局将会在处理时予以充分考虑,逾期视作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2022年12 月30日
清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经对你公司(单位)“北京**生物工程科研疗养中心” 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二)对销售收入的审核
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289063785.00元,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7761350.00元。调增6926271.00元,原因是701房屋以房抵债应视同销售,同时售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四)对扣除项目的审核
调减110057425.86 元。
具体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调减2000000.00元,差异为调减无支付凭证的成本。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调减扣除成本82257812.62 元。
其中: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审核调减37892190.00元,差异为剔除与项目无关的成本和应由北京市航联商贸公司负责平整土地拆迁的支出。
(2)前期工程费
审核调减959417.60元,差异为调增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调入的费用,剔除重复列支、无支付凭证、无合同、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的成本,以及不属于前期的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审核调减37355725.23 元,差异为调整应计入前期工程或基础设施费的成本,剔除立项前费用、无合同、无支付凭证、重复列支、非样板间的装修费用、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的成本。
(4)基础设施费
审核调减3646170.34元,差异为调增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调入的成本,剔除发票不清楚、不合理支出、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以及红线外等成本。
(5)开发间接费用
审核调减2404309.45元,差异为剔除期间费用、未提供资料、发票不清楚、发票不合规且证据链不完整等成本。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审核调减501600.00元。差异为调减了立项前缴纳的税金。
(五)本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审核
审核调增税40380881.06元。
按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其他类型房地产增值率为74.2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2060725.18元,已缴税额为1005000.00元,清算应补税额为41055725.18元。
纳
税
人
意
见
纳税人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每日税语
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及其实施细则的细化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房抵债属于将房地产用于抵偿债务的情形,取得了消灭债权的经济利益,应当视同销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销售收入、成本扣除的确认往往会产生诸多争议。
一方面,销售收入是否准确计量。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本案中,涉案企业将房屋用于抵偿债务,存在售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19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对该项收入进行调整。此外,由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间存在明显的勾稽关系,清算仍须关注不同税种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多计或少缴税金,导致销售收入确认不实。
另一方面,成本费用能否据实扣除。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21条,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应当对各项扣除项目取得发票,并妥善留存扣除项目凭证。在此基础上,房企还应当重点审核发票的开具主体、品名、金额、数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确保扣除凭证合规,避免在清算审核中被调减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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