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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审核清算资料时会更注意哪些问题?你知道吗?
时间:2022-11-30 10:39:4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2 评论:0内容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五条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规定的各项清算资料。对于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税务机关在具体审核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清算资料的完整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五条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印发)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规定的各项清算资料。对于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税务机关在具体审核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清算资料的完整性。清算资料是填写申报表的依据,申报表上各种收人数据的填写、扣除项目数据的填写,均来自清算报告,因此清算报告要完整体现对各项数据的审核确认,各项经审核确认的数据需要全面完整的清算资料支撑。
(2)清算资料的深刻性。清算资料是申报表填写数据的依据,因此企业提供的清算资料除了文字说明资料,还需要会计处理资料、原始凭证资料等。
(3)清算资料的计算分析。计算资料是清算资料中的重要资料,涉及分配计算等逻辑审核,企业要提供详细的分析过程和计算方法及计算公式,其中各项基础计算数据均要有明确的数据来源。
(4)清算资料不清晰或不完整的处理。对清算中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资料存在瑕疵的,应要求企业重新提供,否则不予扣除。
(5)清算方式明显不合理的处理。在清算中会涉及大量的分配计算及政策处理,由于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差异较大,税务总局在一些政策规定上留有一定的空间,各地在执行时主要根据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与具体情况处理,因此在清算涉费相关问题时,如果发现清算处理明显不合理,可要求企业重新调整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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