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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和规定

时间:2022-11-02 20:25:2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219   评论:0
内容摘要:一,扣除项目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2022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和规定 图1

    一,扣除项目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的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开发成支出已结算尚取得能否扣除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部分开发成本支出已结算。尚未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不能在清算时扣除。
    四,支付给个人拆迁补偿款的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因此,对于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应结合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确定扣除。
    五,无法取得完整的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地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合求不实的,各省辖市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素,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因此,江苏明确: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完整地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设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税机参照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
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六,提供凭证并据以计算扣除的截止时间
    截止到本书定稿出版时,没有查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据以计算扣除的截止时间的全国统一规定。江西等地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第四条第()项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满足应进行清算的条件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为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据以计算扣除项目的截止时间。
    七,扣除凭证的地方具体规定
    1.海南省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涉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通过购买或接受投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完税凭证可视同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的行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开具范围,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安徽省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2)的行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陕西省的具体规定
    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文件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和个人的,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为合法有效凭证,若属于发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发票开具范围,还应当取得发票。
   (4)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开具范围,以合同(协议)、收据、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5)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6)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7)财国家税规合法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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