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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4个疑难问题的处理
时间:2022-11-01 19:31: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987 评论:0内容摘要:一,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可否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其成本费用问题。江苏的执行口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一,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可否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其成本费用问题。江苏的执行口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的处理
江苏南京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关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涉及的物业管理开办费》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开办费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扣除呢?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据此,江苏明确的执行口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开办费不在规定的扣除项目列举范围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不能扣除
没有建设的配套设施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还没有建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时,这部分成本可否按上述企业所得税规定执行呢?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感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因此,未建的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得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是否需要移交才能扣除问题,不同地方规定不同。
1.江苏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8号)第三条“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的规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这就是说,自2016年3月1日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不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可以确认为公共配套设施费予以扣除。
2.甘肃省地下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上述规定表明,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开发商必须履行的强制国防义务,且遵循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目前,甘肃省人防办对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并未发生转移。
因此,《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税政一便函(2017]24号)第一条明确,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及其着物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未发生转让和移交,因此其成本、费用不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3.海南省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依法配建人防部门规划的人防工程,其建造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按规定向建设部门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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