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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2-10-18 15:40:3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218   评论:0
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的财税处理广西地税公告2018年第1号第54条: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果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审核结果确认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的财税处理

广西地税公告2018年第1号第54条: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果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审核结果确认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

上述“清算审核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后再转让的房地产,按核定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审核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缴土地增值税按清算时方式计征。


第55条: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清算审核结束后,扣除项目金额按本次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算调整。


第56条:因下列原因,纳税人自收到清算审核结果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书面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查实的事项应予以追溯调整,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

(1)清算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后取得的。

(2)清算时应实际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款项,清算后实际支付的。

(3)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成本费用,清算后能按受益对象、采用合理分配方法分摊的。

(4)其他合法合理原因。



标签:清算  审核  转让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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