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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4个注意事项

时间:2022-10-14 14:39:5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462   评论:0
内容摘要: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4个注意事项国税发[2009]91号第24条①公共配套设施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非营利性配套设施费,不可预提未建设施费用,应计算基础设施费占全部开发成本比值,并将该比值与同类工程比值相比,若发现严重偏差,应进一步核实。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

           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4个注意事项


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4个注意事项 图1

国税发[2009]91号第24条

公共配套设施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非营利性配套设施费,不可预提未建设施费用,应计算基础设施费占全部开发成本比值,并将该比值与同类工程比值相比,若发现严重偏差,应进一步核实。

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各个成本对象(含未完工)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方法计算分配。通过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据,确认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公共厕所费用、自行车棚用房费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是否已在不同项目间合理分摊,通过审核施工合同及竣工决算书确认上述项目是否已建完工并投入使用。

②是否将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还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及上缴政府有关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中会所、售楼处、停车场所、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幼儿园等产权归属是否已明确,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核对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及是否可办房屋所有权证。检查房地产企
业固定资产帐簿,是否已记载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并计提折旧,对已转为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不许扣除。对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需进一步核实是否已与政府或相关主管部分签转移协议,是否有与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就公共配
套移交相关手续资料。对权属不清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原则上清算时不许扣除
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纳税人已付公共配套设施费,经审核确定已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高于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对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实际支付,或虽支付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许扣除。可通过实地察看、外部调查及工程成本总量控制,审查公共配套设施相关协议、合同、预决算真实性。对照现金和应付帐款科目,审查公共配套设施成本付款真实性,防止企业编造协议、合同,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工程成本。


④小区内建的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有产权对外销售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业主共有车库,属公共配套设施,相应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并加计扣除;开发商自留车库,因其产权归属开发商自有,因此相应开发成本不许列支。


注意: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是否已出售,是否符合已一次性收若干年租金视同销售情形,还是按年收租金或是由房地产企业自行管理。如企业建成后有偿转让或符合视同销售情形的,应计算收入,收入计入非普通住宅中,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并允许加计扣除。如企业建成后出租的,或以有偿使用方式按月或按年收租金的,不许扣除成本、费用。

提示:
(1)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2)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的市政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计算扣除;
(3)移交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4)将开发产品或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收入成本费用不得确认;
(5)有偿移交的,有关部门给的经济补偿,抵减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标签:配套  设施  公共  扣除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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