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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中人防工程成本费用如何扣除?根据7个依据分析
时间:2023-01-10 11:54: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3005 评论:0内容摘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人防工程是国家规定的配建项目,在性质上应属于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设施,因此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如何扣除,各地具体政策举例如下:1.海南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人防工程是国家规定的配建项目,在性质上应属于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设施,因此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如何扣除,各地具体政策举例如下:
1.海南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依法配建人防部门规划的人防工程,其建造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按规定向建设部门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
2.江西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3.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人,不计人土地增值税收人。凡按规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人防设施,其相应成本不允许扣除。人防工程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室内(外)装修费用未能单独核算归集或划分不清的,在计算该成本时,不得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剔除。”
4.广州市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如纳税人能证明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已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其成本、费用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否则,其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该条第(四)项规定:“对出租、自用的机械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人清算收人,不允许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其中,机械车位的成本、费用涉及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按机械车位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剔除。
人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产权证》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另共有面积”确定。"另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注明的人防地下车库或机械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占该层所有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5.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三条规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6.湖北省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地下人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人项目公摊成本进行扣除。”
7.大连市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第2点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的移交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大连市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及人防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提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一条对上述公告做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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