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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内七省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2-11-10 14:20:4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513   评论:0
内容摘要:一,江苏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1.江苏省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753号)第二条“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事...

2022年国内七省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图1

一,江苏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1.江苏省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753号)第二条“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事先进行核查,并具报告,报省辖市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平均造价等指标测算其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报省辖市税务局备案。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同一幢楼内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可合并测算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第三条的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2.江苏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
自2016年8月11日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4号)规定,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不含增值税)x核定征收率(5%)。
    3.征营和精查中发现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处理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19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已清算项目存在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或纳税人申报不实等情形的,应重新进行清算并依法补征税款,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徽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三,北京市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2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凭证和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对于《条例》第六条第(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税务机关可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109号)核定,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核定公式为: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房产重置成本x成新率x区位调整系数x建筑面积。
     四,福建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八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五,辽宁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根据《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辽地税发(2006]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的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剩余部分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占已转让的房地产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六,湖北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自2018年6月15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湖北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七,甘肃省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自2018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第三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①普通住宅5%。  非普通住宅为7%。③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上述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①普通住宅为5%。 ②非普通住宅为6%。    ③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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