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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中红线外支出的扣除问题怎么处理?

时间:2022-11-02 11:12:5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28   评论:0
内容摘要: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红线。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支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是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该种情况下,红线外支出相当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开发商为...

在土地增值税中红线外支出的扣除问题怎么处理? 图1

    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红线。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支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是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该种情况下,红线外支出相当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建筑物或基础设施。

    实务中各地对“红线外支出”的处理并不统一,例如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曾规定:“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作者注:此规定现已废止);而湖北[《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则区分红线外支出是否与项目存在直接关联,如果存在计入成本;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直接联系,如开发商为了提升环境品质,则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1.江苏省的执行口径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第(二)项“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的规定,房地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于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该条规定废止后,江苏的执行口径为: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且在土地出让合中明确的红线外支出、符合真实发生票据真实合法条件的.允许扣除。其他江线外支出不予扣除。


    2.湖北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地方税务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地税发(2013]44号)第七条“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规划外,即“红线”)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人本项目扣除金额。


    3.广州市的具体规定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问题”的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4.海南省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二)项规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允许扣除。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扣除,但符合本项规定的允许扣除。这里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市、县(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包括通知、批复、会议纪要等。

    此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人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5.广西省的具体规定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
   《桂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第十三条“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红线’外,下同)的市政建设费用(支出),可以凭建安工程发票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据计入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1)房地产企业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中注明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内容的。
   (2)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如新建、扩建出入

小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和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市辖城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的。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的市政建设费用(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升项目周围环境品质、促进开发产品的销售而自行对项目周边绿化、道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6.济南市的具体规定

    根据《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2014)》第十一条“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


   7.山西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


   8.重庆市的具体规定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地印地增税等财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因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需要,在相邻地域建造公共设施,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发生的建造支出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房地产项目红线相邻设施建设发生的建造支出,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建造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后续补充协议中约定,构成拿地附加条件。

   (2)属于公共设施类型。
   (3)地理位置与房地产项目相邻。

   红线相邻设施建造支出计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成本,按规定进行分摊。


   9.广东省的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城市更新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9]61号)的规定,降低更新实施主体税收负担。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在出让红线外承担的公共设施建设、易地安置用房建造、道路改造、园林绿化施工或其他工程等责任,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单元划定图则、“1+N”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实施监管协议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此前已批但批复未列明有关责任的更新单元(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实施主体协商补签实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件;实施主体因承担上述责任而实际发生并完成支付的相关支出,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视为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文件要求的项目规划用地外建设的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函等前述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及合法有效凭证,确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更新单元(项目),其不动产权益收购归宗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更新单元(项目)配建公共设施的操作规范,明确适用条件、范围、移交流程等内容。


标签:扣除  支出  项目  红线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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