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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广西,辽宁 两省一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你知道吗?

时间:2022-09-19 20:50:2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669   评论:0
内容摘要:一,厦门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1)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2)普通标准住宅2%。(3)非普通标准住宅4%。(4)商品工业厂房2%。(5)除商品工业厂房以...

一,厦门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1)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标准住宅2%

(3)非普通标准住宅4%

(4)商品工业厂房2%

(5)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二,广西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辽宁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预征土地增值税范围

根据(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理地税发(2006]86号印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队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修改下同第二条的规定,从事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设标准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根据(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3.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根据《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厦门,广西,辽宁_两省一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你知道吗?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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