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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中企业转让旧房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包括哪些情形?又如何出处理?

时间:2023-03-15 11:09: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21   评论:0
内容摘要:企业转让旧房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包括哪些情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一)...

土地增值税中企业转让旧房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包括哪些情形?又如何出处理? 图1

企业转让旧房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企业转让旧房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人。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家资管理关转让有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第一条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种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规定:“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一)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三)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四)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扣除项目金额等及计算房地产转让时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对评估价与市场交易价差距较大的转让项目,税务机关有权不予确认,要求其重新评估。纳税人交纳的评估费用,允许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采用评估办法,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税收法纪,加强征管。”
    各地在执行上述政策时,也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确定相关收人的。例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转让旧房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房地产评估价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标签:房地产  评估  价格明显偏低    且无正当理由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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