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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何纳税
时间:2023-05-09 16:21:04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 评论:0内容摘要:【案例】合作开发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何纳税甲公司2×19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甲公司由于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乙公司合作开发,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甲公司支付,开发产品委托乙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乙公司代甲公司与买方...【案例】合作开发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何纳税甲公司2×19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甲公司由于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乙公司合作开发,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甲公司支付,开发产品委托乙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乙公司代甲公司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甲公司开具,甲公司以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公司开发、销售手续费。问:甲、乙公司各自该如何纳税?
【解析】本案例中,甲自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虽然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便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建房,但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甲公司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分割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上是甲公司,乙公司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因此,甲、乙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税务处理。该商住楼是以甲公司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与转移,与乙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建合同。因此,施工阶段除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没有其他税金。销售阶段,尽管甲公司没有销售资格,但其行为属于委托乙公司代销,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乙公司税务处理。由于乙公司只负责代建和代理销售,其发生的代建费用和销售代理费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利润则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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