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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拿地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如何计缴契税
时间:2023-04-25 10:47:2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 评论:0内容摘要:案例介绍:某房地产企业竞价取得某市旧城改造项目,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项配套费10 000万元外,还涉及拆迁还建50套商品房和货币拆迁补偿1 000万元。那么,该房地产企业前期办证时要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多少?1. 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的确定假设50套商品房未来实际交付时的......案例介绍:某房地产企业竞价取得某市旧城改造项目,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项配套费10 000万元外,还涉及拆迁还建50套商品房和货币拆迁补偿1 000万元。那么,该房地产企业前期办证时要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1. 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的确定
假设50套商品房未来实际交付时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则该企业取得旧城改造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由“10 000万元+1 000万元+契税+2 500万元”构成。
2. 契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基于此规定,该企业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旧城改造项目,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3500(10 000+1 000+2 500)万元。
3. 税务风险分析
受拆迁还建的影响,50套商品房是在实际交付后依据未来市场价值计算的公允价值,在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仅能确定拆迁补偿费用为1 000万元,50套拆迁还建房实际建造成本和未来公允价值暂时无法确定,所以,以13 500万元(10000+1 000+2 500)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可能以11 000(10 000+1 000)万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但这未考虑到在实际交付后依据未来市场价值计算50套商品房的公允价值,计算应缴纳契税时会出现税务风险。
4.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一是拆迁还建房屋,在实际交付时,另行补缴契税,即先按照11 000(10 000+1000)万元计算缴纳契税;房屋实际交付时,再按照2 500万元补缴契税。二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由于竞价一般以土地基准地价为依据,建议直接选择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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