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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2023-04-12 13:56:25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89 评论:0内容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毛地)拆迁过程中,要支付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毛地)拆迁过程中,要支付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所取得的收人就是拆迁补偿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企业的拆迁补偿费,由于不是经营性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原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取得补偿款时开具的收据均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超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等,应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作为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无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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