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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2023-04-04 09:52:57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2 评论:0内容摘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被认定为闲置的土地,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国土部门(现为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发使用土地的,要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于“土地闲置费”的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中包括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提示】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为规范性文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规章,虽然规章法律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但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对税务部门无约束力。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其实质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造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的一种惩罚性收费。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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