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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购置在建工程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时间:2023-03-27 15:53:2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44   评论:0
内容摘要:对企业购置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号布)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于上述购入的“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计价,可以根据《房地...


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购置在建工程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图1对企业购置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号布)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上述购入的“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计价,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规定原则处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用于继续开发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支付的价款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购置在建工程用于继续开发产品出售的,其在建工程购置费记入“开发成本”科目。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按照工程开发进度,尽可能地把购置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到具体成本明细中,如“接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此外,营改增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文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和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案例分析:企业购置在建工程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6月15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受让一房地产在建项目,合同记载价格50000万元(含税)。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地契税税率为3%。A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款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税数计算,
    不含税价格:50000÷(1+9%)=45871.56(万元);

进项税额:45871.56x9%=4128.44(万元);

应缴奖税:45871.56x3%-1376.15(万元);

应缴印花税:50000x0.0005-25(万元)。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支付款项: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45 871.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128.44 
    贷:银行存款 50 000 
  (2)契税: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 376.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1 376.15 
   (3)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25
【提示】如果合同中价税分开,则印花税按合同价格计税。


标签:房地产开发  在建工程    应交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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