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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土地使用权,何种情形下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时间:2022-12-16 16:43:43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51   评论:0
内容摘要:对于非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对于非 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人;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人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自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不分外购的和自制的,统统都按公允价值处理。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如果母子公司之间不是 100%直接控制关系,则需要确认所得。

案例分析:

非 100%直接控股关系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公司(集团)2022年7月20日将2019年6月竟拍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划拨到 B房地产子公司。A公司(集团)“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余额为5000万元(含税),占有B公司90%股份,该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5000万元,市场价格为8000万元(含税)。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增值税计算。
    不含税价格:8000÷(1+9%)=7339.45(万元);
     A公司(集团)增值税销项税额;7339.45x9%=660.55(万元)。 B房地产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A公司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 660.55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55
    视同销售虽然不做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按公允价值与成本价的差额做纳税调整增加3000 万元。
    3.B公司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55 
          贷:营业外收入 5 6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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