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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子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2-12-05 16:57:0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01 评论:0内容摘要:(1)对于一般情况,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移)到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C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该办法...
(1)对于一般情况,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移)到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C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该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政策规定确定销售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子公司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政策规定,有三种方式顺序进行确定,即母公司近期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转让价格确定:母公司近期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务的,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无法按上述两种方式确定的,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对于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子公司的情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子公司的情形,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提示】关于改制重组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上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涉及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改制重组等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创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
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
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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