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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时间:2022-11-30 13:41:5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633 评论:0内容摘要:首先明确,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别,税务处理中各税种政策规定并不一致。(1)增值税处理。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反之,用于非农业生产,则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并非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新农村建设,建设住宅出售,增值...
首先明确,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别,税务处理中各税种政策规定并不一致。
(1)增值税处理。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反之,用于非农业生产,则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并非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新农村建设,建设住宅出售,增值税可否如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计算增值税呢?答案应是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号发布)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评扣除的土地价款)÷(1+9%)但是,该文件还明确了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由于流转集体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集体用地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不能采用上述公式扣除销售额。假如流转人为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流转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其他个人,只能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人股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老樊个人意见是,集体用地如果免征增值税也会免征土地增值税;反之,若征收增值税也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处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是很有可能计征契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规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次,集体建设用地即使可以流转,也需在监管层面履行一定的手续。为便于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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