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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29 15:44:4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2 评论:0内容摘要: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符合条件,应大胆创新,力争获益。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
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西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若符合条件,应大胆创新,力争获益。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设立为单一的开发企业还是独立核算的项目子公司,注册地、项目所在地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本着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跨县(市、区)经营,各地均采取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办法。为避免预缴税款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主观上都会要求开发商拿地后要在当地注册项目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正是因为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同税种在纳税管理上存在属人和属地的差别,其经营过程又过度依赖土地,且经常随着开发地块的变化不断变换经营地点,而每一开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其均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的绝对管辖权,
所以,房地产企业的选址一般会选择在项目所在地,以保证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一致。已经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外出经营,如果不想接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通常会增设项目部或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开发来转移企业所得税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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