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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涉税与会计处理?(附案例)
时间:2022-11-21 15:29:08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94 评论:0内容摘要: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涉税与会计处理?(附案例)1.涉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
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涉税与会计处理?(附案例)
1.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表的文章《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指出,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仍需合并至同类费用处理,而不是之前理解的按筹办费标准摊销。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
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2.会计处理。
在企业日常会计处理当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发生的广告和宣传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了方便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筹建期费用差异进行调整,企业可以在“管理费用一“开办费”科目中设置三级科目,以方便对扣除限额项目的核算,例如,有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
案例
企业开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x6年2月。206年2-12月为筹建期,发生费用化支出58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宣传企业形象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2万元。20x7年正式经营,当年实现收入500万元,成本费用3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万元。会计税前利润为200万元。A房地产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x6年筹建期相关业务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10
--广告宣传费 32
--其他费用 16
贷:银行存款 58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1)20x6年度。
会计利润:-58万元;
税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58+10x40%=-54(万元);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0x60%=6(万元);
需做纳税调整增加:10x40%=4(万元);
筹建期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的规定,建议企业在20x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二、扣除项目”的“十六、其他”中做纳税调整增加54万元,以保证当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即亏损年度不出现在筹建期的20x6年。
(2)20x7年度。
会计利润:200万元;
税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200+23.50+2-54=171.50(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①20x7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按0.5%标准:500x0.5%-2.50(万元);
按60%标准(20x7年可扣除限额):20x60%-12(万元),加上206年度6万元,合计18万元。
综合以上计算,合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取较低金额2.50万元。
因此,20x7年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8+15.50=23.50(万元)(8=20-12;15.50=18-2.50)。
或者:两年总计业务招待费:10+20=30(万元),减合计扣除限额25万元,减20x6年已做纳税调整增加的4万元,得出20x7年综合纳税调整增加业务招待费金额23.50万元。
②20x7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x15%=75(万元);20x6年筹建期发生额+20x7年发生额:32+45=77(万元);20x7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纳税调整增加2万元(77-75)。
③同时,20x7年应纳税调减在20x6年已做纳税调整的54万元,即筹建期产生的亏损在生产经营开始年度予以税前扣除,因此20x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1.50万元(200+2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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