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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15 16:06:50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2 评论:0内容摘要:A公司以土地投资B公司,占B公司股权比例60%,A公司土地计税基础6000万元,评估作价10000万元。问:A公司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分析:正常情况下,A公司要确认土地转让所得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土地转让所得一10000-6000=4000(万元),投资成本确认为10000万元。B公司确认接受土地投资10000万元,...
A公司以土地投资B公司,占B公司股权比例60%,A公司土地计税基础6000万元,评估作价10000万元。问:A公司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分析:
正常情况下,A 公司要确认土地转让所得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土地转让所得一10000-6000=4000(万元),投资成本确认为10000万元。B公司确认接受土地投资10000万元,计税基础10000万元。
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A公司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可以分5年确认,即每年确认所得4000÷5-800(万元)。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A公司以土地对B公司投资而取得B公司的股权,应以土地的原计税成本6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4000-5-800(万元),逐年进行调整。即第一年,投资成本为6000+800=6800(万元);第二年,投资成本为6800+800=7600(万元);第三年,投资成本为7600+800-8400(万元);第四年,投资成本78400+800-9200(万元);第五年,投资成本为9200+800-10000(万元)。被投资企业B公司取得土地的计税基础,应按土地的公允价值10000万元确定。
这里虽然A公司确认投资成本是分年计算,但并不影响B公司获取土地计税基础的确定。
对于A公司要注意,因其每年投资成本都要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第三年A公司将对于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此时尚未确认的原投资转让所得 3x800=24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可以扣除的转让成本也应调整为7600+2400=10000(万元)。
当然,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若符合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此后,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都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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