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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否差额纳税
时间:2022-10-25 09:10:59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85 评论:0内容摘要:2015年A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以1000万元取得出让土地一宗,2017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价款2000万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多少?分析:应交增值税为(2000-1000)/(1+5%)x5%=47.62(万元)。在财税(2016]36号文件提到的差额计税情形中,强调...
2015年A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以1000万元取得出让土地一宗,2017 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价款2000万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多少?
分析:
应交增值税为(2000-1000)/(1+5%)x5%=47.62(万元)。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提到的差额计税情形中,强调了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遗憾的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的差额计税情形并未涵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笔者认为百密一疏可以理解。是否应该可以适用呢?我们来看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的营改增政策解答:
问:从政府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因无力开发,现在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企业可以减除当时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按照差额征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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