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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例 -公司分立方式涉税分析
时间:2022-10-08 15:49:56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JF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714 评论:0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也多样化,在实践中,往往先由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中标后再成立项目公司对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这样就造成土地出让金由中标房地产出资、土地使用权属于中标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行政收据的抬头也是中标房地产,必须过户到项目公司后才能进行立项报建及开发,但过户变...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也多样化,在实践中,往往先由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中标后再成立项目公司对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这样就造成土地出让金由中标房地产出资、土地使用权属于中标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行政收据的抬头也是中标房地产,必须过户到项目公司后才能进行立项报建及开发,但过户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将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这样在尚未开发就已经造成巨大的税金支付,加大了企业沉重的税收负担,笔者现就通过公司分立方式,解析实现筹划技巧
【案例】由股东甲出资51%、乙出资49%出资1000万元组建成立的A公司,2015年6月1日,以200万元/亩的价格,通过招投标手续购入市区地块W共60亩,现评估公允价值为230万元/亩。A公司领导层商议一致同意,将成立B项目公司,将W地块过户到B项目公司进行开发。
公司分立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以上文件,不缴纳增值税。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③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文件,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 -(200×60 +200×60×3%)】×30%=234.86(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⑤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判断是否属于免税重组,因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且满足其条件,应认定为免税重组。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以上文件,公司分立,不需缴纳契税。
②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文件,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
这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234.86(万元)
※计税成本不同,土地增值税土地计税成本为230万元/亩、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前扣除计税成本为20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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