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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接受投资的土地分解为股本和负债,投资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时间:2022-09-14 15:10:31 作者:土地增值税网 来源:土地增值税网 阅读:197 评论:0内容摘要:将接受投资的土地分解为股本和负债,投资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疑问:某房地产公司其中一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20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200万元作股本,1000万元作其他应付款,即土地入资金额只是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最终换取公司所建一定面积的房子。请问:(1)这样会计处理是否正确?(2)土地的入账成本按《国家税务总...将接受投资的土地分解为股本和负债,投资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疑问:
某房地产公司其中一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20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200万元作股本,1000万元作其他应付款,即土地入资金额只是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最终换取公司所建一定面积的房子。请问:
(1)这样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土地的入账成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还是按第二款处理?即该土地成本按分出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入账还是按评估价1200万元入账?
(3)房产公司分房时是否应按抵偿债务以公允价值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解答:
(1)从股东约定和会计处理来看,该项投资实质是一部分土地投资到房地产公司,另一部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无论是投资还是转让,该股东都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其中投资的部分200万元不征收营业税,转让部分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200万元的部分不需要开具发票,1000万元的部分应当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投资方不征收营业税,但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投资及转让价格1200万元与土地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成本应当是1200万元。
(3)是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是关联交易,1000万元应当计算资金暂用费。未来退出房地产,可以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股权转让款、欠款1000万元、利息,应当分出开发产品的公允价相等。利息由该股东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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